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通知

时间:1991-02-08

发文单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1991]19号

发布日期:1991-2-8

执行日期:1991-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属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已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哪些单位应当升挂国旗,哪些单位可以升挂国旗,国旗应当如何升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从我省4个月的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单位的国旗不升不降,长期悬挂;有的终年不挂;有的即使升挂了,但很不规范。据查元旦未升挂国旗和长期悬挂不降的占了被查单位的9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1991年2月8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