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委办发[2003]8号
发布日期:2003-5-5
执行日期:2003-5-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司法厅还制定了《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稳定的高度,按照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抓好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5日
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加强。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全省90%以上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在全省纵向形成乡镇(街道)调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自然村(居民小区、车间)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四级调解网络;横向形成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经委、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讲政治、懂法律、通政策、有文化、熟业务、善调解、好形象的队伍。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转化为 、作风正派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5、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对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和本辖区存在的法律热点问题的集体座谈和研讨。
6、对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通过评查分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经常性教育人民调解员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2、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3、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协调和督促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5、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6、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7、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
十一、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各级综治委、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汇报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本级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和向下级党政领导通报情况;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实行领导分片抓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联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构,分别由有关领导和庭(处)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各级综治委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因领导不重视,对民间纠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非正常死亡,影响恶劣的,要坚决实行综治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要指挥在前,调处在前。各级公安、民政、土地、林业、城建、经贸委、教育、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做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