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黔府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12-18
执行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年—2010年)
为了加快发展贵州省老龄事业,依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的主要成就。
《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实施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十五”计划纲要中做了大量工作,我省老龄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是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医疗救助制度在完善农村救助的同时城市已开始试点;三是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有较大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四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五是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老龄工作体制基本理顺,为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持续增长,据预测,到2010年将达到550万,约占总人口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