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办发[2003]4号
发布日期:2003-4-30
执行日期:2003-4-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高级人 、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四、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严格把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条件,不具备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得作为民事合同对待。要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对符合有效条件的,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对具有无效情形的,要依法确认其无效;对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要慎重对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既要注意依法维护调解协议的效力,又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五、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这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是一项新的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对下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这项审判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切实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种与人民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新型的民事审判机制,为调处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六、大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素质
要按照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从年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对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规范,总结推广枣庄市“两个一”(为每个村培养一名具有法律大专学历的村干部,为每个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的经验,采取群众选举和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把那些素质较高、年富力强、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逐步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要重视抓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共同担负起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组织调解人员参加基层法院案件审理的旁听、吸收调解员担任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2003年年底以前,县级以司法局为主,基层人民法院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司法所为主,人民法庭配合,分别对辖区内的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使调解人员的素质有明显改观。要认真搞好调解主任职业化、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等级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在对原有各种调解制度进行清理的同时,注重在纠纷排查、业务管辖、工作程序、调解协议书制作、指导培训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依法调解、公正调解、按章办事,从思想上、素质上、工作上尽快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接轨。
七、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领导。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有机协调,专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一体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联动联调新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格局。建议各市、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议事组织,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领导管理职责,自觉把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要注意培植、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不断提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建设,认真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