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
文 号:京司发[2003]50号
发布日期:2003-4-2
执行日期:2003-4-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 格式“六统一”。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区(县)××街道(地区、乡、镇)××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北京市××区(县)××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间为五角星图案。印章的内容按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刻制,字体为宋体。具体式样见附件1.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区(县)司法局按照附件1式样刻制。
第四条 固定调解场所标识
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为圆形,直径为60厘米,底色为金色,图案由绿色麦穗、黑色“人民调解”汉字和拼音字样及红色握手组成的心型图案构成。具体式样见附件2.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固定调解场所标识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固定调解场所标识由区(县)司法局按照附件2式样制作。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徽章
徽章为长条形,按一、二、三级人民调解员分大、中、小三个尺寸。底色为银色,左侧为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图案,右侧为红色“人民调解员”汉字和拼音字样,徽章背后刻一级、二级、三级标志。
徽章由北京市司法局统一制发。具体式样见附件3.第六条 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按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2]228号文件执行。各区(县)也可根据此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七条 调解文书格式
应按照司法部司发通[2002]119号文件要求,制作统一格式的调解文书。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2、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