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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4-02

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文  号:京司发[2003]50号

发布日期:2003-4-2

执行日期:2003-4-2

生效日期:2005-12-6

各区、县司法局:

  多年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首都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复杂的工作内容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 水平。大力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表彰活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首都的中心工作,及时提出调解工作的重点,帮助调解人员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确保公正、依法调解;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定符合当前和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探索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4、加强人民调解硬件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争取多方支持,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固定调解场所,为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创造温馨和谐、整洁干净的办公和调解场所。

  二、整顿建设调解组织的步骤和目标

  居(社区)、村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制定计划阶段。由区县局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结合居(社区)、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建好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重点做好调解主任的选聘;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各区县局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整顿后的情况上报市局。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有条件的可于今年上半年一次建齐;条件不成熟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可于今年上半年先行试点,于今年九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经过整顿建设的调解组织应实现机构健全并有效运转、人员配齐并较好地发挥作用,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鲜明的标识、统一的印章、规范的管理。经过努力,使全市的调解组织实现本文件中三个附件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整顿建设工作的总结和验收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这项工作不但要有布置,还要有检查和验收。市局拟在适当时间开展全市性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区县在开展整顿建设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和树立规范化的调委会典型,对不合格的调委会要限期整顿。市局根据区县培养的典型,确定市级的先进调委会。

  附件: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略)

  二、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略)

  三、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略)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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