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委办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3-24
执行日期:2003-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主义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顺利对接。
(五)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三年内人民调解争创“四无”活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标准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委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0%、50%、70%。
四、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
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是:
(一)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年,省、市、县(市)区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法院分管院长和司法厅(局)长担任。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三)实行全面整顿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整顿、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在整顿中,按照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成员;逐步将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村、居民小组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2004年下半年将组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四落实”工作大检查,对“四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04年底结合整顿调整工作,评选出一批“优秀标准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提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2003年各地要推出一批试点单位。2004年,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地方政府直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百个摊床以上的集贸市场、百户流动人口集聚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巩固和建立一批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2003年,省司法厅将举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师资培训班,培训重点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基本内容,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要求,提高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组织类似的培训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积极推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调解人员等级制、首席调解员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面向基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确定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单位,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的研究,不断探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
(七)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开展年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表彰和争创“四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基层开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创“四无”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激励各地、各部门做好人民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在2005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三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新的部署。
通过上述措施,三年内,使我省形成一个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网络健全、工作程序规范、人员素质较高、预防调处纠纷能力较强,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的大调解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