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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3-01-30

发文单位:南通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通办发[2003]3号

发布日期:2003-1-30

执行日期:2003-1-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中级人 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对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联系,帮助其解决业务上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的具体方式和方法,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召开典型纠纷分析会。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调解纠纷的技能,保证调解协议的质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要根据新时期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稳步发展。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民间纠纷的发展情况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更多的关心和支持。要积极争取、多方筹措工作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宏观决策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要始终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调解水平的提高作为日常管理指导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依法建立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要及时分析当地民间纠纷的发展变化情况,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2003年1月30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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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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