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淄博市残联
文 号:临残联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10-28
执行日期:2006-10-28
生效日期:1900-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下,由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扶贫济困制度。为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凡具有我区农村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残联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工作程序
1、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需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2、乡镇(街道)残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审核登记,填写《临淄区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表》(附后),按年度定期报送区残联复核备案。
3、根据核实后受助残疾人的实有人数,每年由区残联按年度一次性将资助款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残联要从维护广大残疾人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开展残疾人状况调查,摸清贫困残疾人底数,准确掌握需救助持证残疾人总数,为实施救助提供详细、有力的依据。
本意见自2007年实施。
200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