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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残联关于资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6-10-28

发文单位:淄博市残联

文  号:临残联字〔2006〕10号

发布日期:2006-10-28

执行日期:2006-10-28

生效日期:1900-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下,由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扶贫济困制度。为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广大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凡具有我区农村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残联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工作程序

  1、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需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2、乡镇(街道)残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审核登记,填写《临淄区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表》(附后),按年度定期报送区残联复核备案。

  3、根据核实后受助残疾人的实有人数,每年由区残联按年度一次性将资助款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四、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残联要从维护广大残疾人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开展残疾人状况调查,摸清贫困残疾人底数,准确掌握需救助持证残疾人总数,为实施救助提供详细、有力的依据。

  本意见自2007年实施。

  2006年10月28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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