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7-20
执行日期:2001-9-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五章 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罢免、终止职务、辞职与补选
第八章 违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 档案等项工作的;
(六)其他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小组组长或其他成员的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由本组选民或本组每户的代表实行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实行全组选民投票选举的,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实行每户代表投票选举的,过五分之四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票数最多的当选。
第四十六条 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人,集体经济发达的,可增选一至二名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选任为组长。村民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小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应在选举日的三天前将选举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等通知到各户选民。
第四十七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核定的名额进行推选,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按五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代表,但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四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选举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