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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的通知

时间:2007-12-28

发文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延州政函(2007)206号

发布日期:2007-12-28

执行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8日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我州发展养蜂业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全州现有蜜源植物327.9万公顷,占全州总面积的76.8%。截至2006年底,全州蜂群已发展到12万群,蜂业总产值720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十一五”期间,我州蜂群将发展到20万群,蜂业总产值可实现3.2亿元。《条例》的实施对蜜源植物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蜂业资源、规范蜂业生产、保障蜂产品质量、防控蜂病传播蔓延、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为促进我州蜂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深入学习宣传《条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议事日程,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程序、标准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讲座、讨论会、培训班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尤其是蜂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消费者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

  《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政府以及牧业、林业、质监、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鼓励和支持蜂业发展,保障养蜂管理机构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等相关制度,提高蜜源资源开发利用率,推进蜂产品精深加工、品牌产品开发等工作,促进农民增收,实现我州蜂业又好又快发展。

  牧业部门要认真做好蜂业监管和生产服务工作,积极为养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蜂群检疫、蜂病防治、信息服务、蜂产品质量监测等服务,积极推广绿色、有机蜂产品生产,推进蜂产品标准化生产,为蜂产品精深加工提供优质的初级产品。

  林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牧业部门,在不违反林业 和规章进行。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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