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 号:石柱府办发(2007)216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执行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 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承 办 者
活动名称
申请时间
活 动 基 本 情 况 | |
活动名称 | |
起止时间 | |
活动地点/路线 | |
场地面积/里程 | |
额定容量 | |
活动内容 | |
拟发售票数 |
承 办 者 情 况 | ||||||||
名 称 | ||||||||
安全责任人 | 职 务 | |||||||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场 所 管 理 者 情 况 | ||||||||
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现场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
企业类型 | 企业注册号 | |||||||
主要负责人 | 职务 | |||||||
保 安 员 情 况 | ||||||||
保安公司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受雇保安员数量 | 备注 | |||||||
承 办 者 意 见 | (承办者印章) 年月日 | |||||||
场 所 管 理 者 意 见 | (场所管理者印章) 年月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