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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07-12-27

发文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  号:石柱府办发(2007)216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执行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 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承 办 者

  活动名称

  申请时间

活 动 基 本 情 况 
活动名称   
起止时间   
活动地点/路线   
场地面积/里程   
额定容量   
活动内容 





  
拟发售票数   

承 办 者 情 况 
名 称   
安全责任人   职 务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场 所 管 理 者 情 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场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企业注册号   
主要负责人   职务   
保 安 员 情 况 
保安公司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受雇保安员数量   备注   
承 办 者 意 见 



(承办者印章)   
年月日 
  
场 所 管 理 者 意 见 



(场所管理者印章)   
年月日 
  附件: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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