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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时间:2000-12-22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执行日期:2001-1-1

生效日期:1900-1-1

  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群众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六)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十)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纪律守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享受误工补贴。享受的人数及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享受误工补贴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会计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任用。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法定会计资格的,可以兼任会计。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会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便于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本村村民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和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办理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培训,并负责解决所需经费。

  第四章 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会议、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及时公开村务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本村财务情况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处置情况;

  (三)生育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四)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五)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财务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村民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会议可以推选三至五名村民组成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财务开支,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查后,方能入账。

  村民理财小组至少每月审查一次财务账目。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可以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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