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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年修正)

时间:2007-06-01

发文单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6-1

执行日期:2007-6-1

生效日期:1900-1-1

  (1986年4月12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8年4月23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年龄规定的决定》修正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1月8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6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计划生育,制定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在行政区域内逐步实行殡葬制度改革。

  第四十九条 十二月五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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