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5-9
执行日期:2007-6-1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2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5月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者黑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