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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年修正)

时间:2007-04-26

发文单位: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4-26

执行日期:2007-7-1

生效日期:1900-1-1

  (1989年2月23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30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4月26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结合。巩固小学教育,发展初中教育,办好高中教育,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完学率,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点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职业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学生采取免收课本费、学杂费和给予生活补助的办法,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对考入重点院校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经费应当逐年增加,并且使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提倡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专院校学习和深造。重视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建设一支在质量、数量上适应需要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对在贫困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优待,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加大科技经费的投入。办好科学技术培训中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完善农村科技网。扶持农村科技示范户,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试验、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科学研究、科技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队伍和文化设施建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档案工作,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挖掘民族文化资源,打造以《阿佤人民唱新歌》为主的佤族文化品牌,繁荣民族文化事业,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城乡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禁止和取缔伪劣医疗用品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做好竞技体育工作,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增加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注重培养当地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当地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各种培训班,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进修。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安心边疆建设,并在生活上给予优待。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干部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团结教育,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每年3月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

  每年的木鼓节、新米节各放假3天。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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