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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时间:2000-01-31

发文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府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0-1-31

执行日期:2000-1-31

生效日期:1900-1-1

2000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市、县(市、区)乡(镇)要建立专门的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及时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 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教育不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劝其辞职。辞职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在三个月内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本规定的有关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 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九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票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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