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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8-29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6〕123号

发布日期:2006-8-29

执行日期:2006-8-29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督促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帮扶责任,充分发挥政策、 、法规和政策,努力解决制约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检查《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建立和完善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民族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06年8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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