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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订)

时间:2006-07-17

发文单位: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7-17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1987年3月21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18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17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完善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和民族班。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扩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范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市、县给予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重视教师的在职学习和培养,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贫困山区任教。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网络,普及和推广科学适用技术,加强示范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和技术承包。对在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基层干部、专业户和退伍军人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开发文化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和应用民族民间医药遗产,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竞技水平。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培养各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和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选送干部职工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和到先进发达地区学习进修,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培养和轮训干部。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事业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敬业,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县内散居民族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六条 每年5月12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每年彝族火把节,全县放假3天。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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