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1989年3月31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19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5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扩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范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自治县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对不通晓汉语的农村小学,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师资培养,为教师在职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到山区任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龄达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和培训中心,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做好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村青年、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编纂地方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民族文化产品,开展对外交流,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县、乡、村医疗保健网,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改善他们的待遇。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彝医、傣医和其他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医疗和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和非法行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和选拔使用各民族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注重培养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的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和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养,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和到外地进修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或者晋升。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汉族干部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言文字,各族干部都要学习普通话。
自治县的教育、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举办彝语、傣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培训班。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根据其特点,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四条 每年11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火把节、花街节全县各放假3天。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