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06-5-26
执行日期:2006-5-26
生效日期:1900-1-1
(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凯里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定的基本权利,并且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图书。关心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人员。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和其他散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每年7月23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假日2天。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