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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

时间:2006-05-26

发文单位: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发布日期:2006-5-26

执行日期:2006-5-26

生效日期:1900-1-1

  (1990年6月21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2月17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和办学形式。

  自治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加大科技投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抢救、保护、挖掘、收集和整理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自治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民族特点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自治县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

  自治县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和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培养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人才,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增进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本行政区域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上的特殊困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本乡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县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并对民族乡的经济文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每年公历11月29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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