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忻政办发[2006]90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大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征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地税部门完成省征缴任务的,按实际划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数额的10%比例提取手续费,对超额完成省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