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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6-07-24

发文单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忻政办发[2006]90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加大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力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征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地税部门完成省征缴任务的,按实际划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数额的10%比例提取手续费,对超额完成省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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