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3-9
执行日期:2006-3-9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3月9日盐池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的自身建设,增强人民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密切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县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述职是指盐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作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汇报,是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负责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途径之一。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县上推荐选举的县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原选举的乡镇人大组织实施,共同制定每届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人员名单,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的人大代表。
其他的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由各乡镇人大和原选区组织。
第五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 、政策,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情况;
(二)闭会期间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原选区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学习培训及其它代表活动情况;
(三)联系原选区选民和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带头奉献,发挥作用,为选民做好事,帮扶贫困户等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六条 述职代表应按述职内容,写出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报送原选举乡镇人大或原选区。
县人大代表应在原选区选民的代表会议上述职,代表述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第七条 代表述职后,应接受原选区选民评议或测评。
原选区选民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应在履职的过程中加以改进。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