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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被修正]

时间:1999-01-27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发布日期:1999-1-27

执行日期:1999-2-1

生效日期:20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经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 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应当在六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调查,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十九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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