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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修正)

时间:2005-07-29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5-7-29

执行日期:2005-7-29

生效日期:1900-1-1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应当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或建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

  第二十六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第二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的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答复件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组织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而未能发言的或要求书面发言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印发大会。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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