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

时间:1999-01-01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

执行日期:1999-1-1

生效日期:200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 ,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提出者应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一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对迁出本村或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及时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等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票、遗失选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