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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6-06-27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文  号:博州政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2006-6-27

执行日期:2006-6-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等 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地税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和代征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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