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6-26
执行日期:2006-6-26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前正在审查修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老龄工作部门申领《老年人优待证》;县级老龄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老年人优待证》。”
现就上述规定所涉及的两项内容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一、是否应当继续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或者不发《老年人优待证》,凭身份证享受老年人各项优惠待遇;二、如果继续发放《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优待证》是否应当收取工本费用。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6年7月1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