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6-15
执行日期:2005-6-15
生效日期:1900-1-1
于2005年2月25日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5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单行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上应注明通过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并在《博尔塔拉报》上以蒙文、汉文和维吾尔文全文刊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单行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单行条例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