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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5-05-30

发文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5-30

执行日期:2005-5-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民族团结。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自由和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六十一条 宣传、新闻、文艺作品、电影、电视、网络和商标、广告、牌匾等,应当尊重自治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禁止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语言和称谓。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壮族公民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自治县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壮族的公民。壮族乡的乡长由壮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政、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壮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壮族乡的决定、命令、指示,应当适合壮族乡的实际情况。

  壮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适合其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每年公历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不闰月)为自治县瑶族盘王节。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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