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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举行办法

时间:1997-12-03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3

执行日期:1998-1-1

生效日期:200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和补选

  第七章 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根据公平、公开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二)由选民自荐,并由十人以上选民附议的方式提出;

  (三)由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代表协商提出。

  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五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名额可以比应选名额多1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名额可以比应选名额多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可以经过预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照姓氏笔划顺序公布。经过预选的,应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布。

  第十七条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投票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二条 选举时,由选民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三至五人,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也不得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和选举会议。

  投票结束后,负责监票、计票人员同村选举委员会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三条 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经两次投票,当选名额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应当在半年内再行选举。

  主任空缺的,由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撤换和补选

  第二十八条 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村民会议决定,不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决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有权撤换:

  (一)不称职;

  (二)严重失职;

  (三)违法犯罪;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有全村过半数村民参加,以参加表决的过半数通过并当场宣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撤换决议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撤换议案的提出;撤换理由及事实依据;参加表决的人数;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如对撤换决议不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被撤换人的申辩意见后十日内,应当对申辩意见所陈述的理由和村民会议的撤换决议进行调查核实,如被撤换者非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复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撤换决议重新表决。如果仍有参加投票的过半数的村民赞成撤换决议;不过半数的,应当恢复被撤换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不愿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空缺另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调整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空缺另行补选。

  补选时,候选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代表会议协商提出,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当选人获得村民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有违法行为的人,任何村民都有权检举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违法事实一经查实,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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