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5-5-27
执行日期:2005-5-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 的规定,制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部分学科的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普及初等教育和扫除文盲的成果,稳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重视成人教育,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办好民族小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巩固发展山区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民族高小班,逐步提高各类民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对傈僳族学生及边远贫困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于不通晓汉语地区的小学,实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重视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增加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其增加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自治县每年从民族机动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民族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各类学校或者捐资助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完善农村科普网络。引进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做好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扶贫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科技培训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适用技术培训,加强对农村青壮年、复员退伍军人、基层干部和专业户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档案等文化事业,逐步增加文化设施,完善城乡广播、电视服务网络,提高有线电视覆盖率。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强对傈僳族和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研究工作,积极保护、挖掘、研究和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加强傈僳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做好民族历史文化书籍的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重视对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做好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医务人员,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边远贫困山区给予扶持,对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坚决取缔假药、劣药。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完善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救济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重视培养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有计划地选送在职人员到各级各类学校进修学习,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时,对傈僳族公民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对在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傈僳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学习使用汉语言文字,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傈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于能够熟练使用汉语言文字、傈僳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两种以上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每年的10月13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每年10月为民族团结月。
每年傈僳族“阔时”节,全县放假3天。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