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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1997-08-05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基发[1997]23号

发布日期:1997-8-5

执行日期:1997-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对村务公开工作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这对提高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村务公开工作

  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广大农民群众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各项事务的愿望在不断增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积极发挥他们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事实表明,一些地方由于村务不公开或公开的程度不够,造成了干群矛盾尖锐,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而村务公开则强化了民主监督,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基层廉政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时代精神。党政领导的重视,农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以及推行村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已使村务公开工作从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突出出来。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抓住当前党政领导重视村务公开工作的有利时机,切实把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当作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同开展村民自治的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推行村务公开促进村民自治整体工作的深化,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要通过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村务公开工作的持久、健康发展。

  二、注重实效,努力实现村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

  推行村务公开,贵在持之以恒、讲求实效。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从现实情况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管理公开;二是计划生育指标公开;三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四是农民负担情况公开;五是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公开;六是农用挂钩物资分配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七是村干部年底工作目标、工资报酬、功绩过失情况公开。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村务公开内容,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要逐步建立起推行村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对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开前必须提交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做到公开程序规范;公开的事项要全面、准确、具体,做到公开内容规范;要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决定公开的时间和次数,做到公开时间规范;要从方便村民了解村内事务出发,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做到公开阵地规范;要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建立村务公开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工作,做到公开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各项村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村务公开的运行机制和保障监督机制,规范、约束干部和群众的行为,使村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

  三、重视调查研究、分类指导,不断总结村务公开的新经验

  村务公开所涉及的内容是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重视村务公开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没有实行村务公开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尽快推开。已经实行村务公开的地方,要持之以恒,不断巩固和完善。要抓好典型示范,不断总结新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把村务公开引向深入。要认真总结、推广通过村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通过村务公开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通过村务公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经验,通过村务公开促进村民自治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的经验。要认真研究总结村务公开工作自身的运行规律,结合乡镇政府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积极探索乡镇政务公开的路子,实现乡、村两级公开的互相促进、互相监督,实现乡村两级组织配套建设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村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推行村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当作全面加强村委会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认真研究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等问题。省一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县、乡两级要制定村务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搞好村务公开工作。要加强推行村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使乡村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点,掌握正确开展村务公开的基本知识,消除对村务公开的种种疑虑和模糊认识,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工作中去。各级民政部门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评比表彰活动中,要将村务公开作为评选村民自治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整体合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推动村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地开展下去。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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