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厅办函[1997]191号
发布日期:1997-7-28
执行日期:1997-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上海经验,就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解决长期制约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方面有所突破。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借鉴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各地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工作的落脚点。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经验,开创武汉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新局面的决定》(武发[199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对居委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二)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生活排忧解难。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社区管理,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本居住地区整洁,搞好绿化、美化。
(七)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九)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切实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行使职责
(一)居委会成员的产生和撤换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居委会在研究与驻本居住地区单位有关问题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有关单位要遵守所在地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居委会成员到驻本居住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热情接待和积极支持。
(三)有关部门不能把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给居委会承担,确需居委会帮助完成的,经与居委会协商同意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居委会拒绝有关部门直接布置的工作。
(四)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决策管理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集体财产管理权;自有资金支配权;居民参军、招工就业推荐权;五好家庭、文明单位的评议权。
(五)产权属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经济实体等用房、设备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办公经费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和挪用,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增强居民意识,支持居委会的工作,参加居委会的有关活动。居民要尊重和爱护居委会成员,积极配合工作。对干扰、妨碍居委会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配齐配强居委会领导班子,居委会成员原则上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通过招聘、选派、选聘等方式推荐,依法选举产生。要把年龄轻、文化素质高、热心居委会工作的同志推选到居委会工作。要把居委会成员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交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家属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街道办事处可选派机关干部协助居委会工作。
(二)要逐步改善居委会成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居委会成员的最高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为减少居委会成员职数,居委会党支部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可交叉任职。
(三)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和考核检查等项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居民公约》,使居委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区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主任、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其他成员每届内要组织培训一至两次,不断提高居委会成员的自身素质。
四、大力支持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工作和社区管理
(一)居委会的工作以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为重点,不再从事与社区服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居委会所办企业或市场,经营情况好、可以继续兴办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街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经济收入按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的比例返还。对污染扰民、占道经营、经营困难、不宜再办下去的要依法注销经营资格。
(二)居委会要大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协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办理好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居委会所在地单位要在政策、场地、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在办证、征收税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四)力争在两年内使全市每个居委会都要有文化活动室和一定面积的社区服务场地。市建委、市规划、土地局要根据我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特别是增加便民利民服务设施、文化教育设施、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规划指标。
(五)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实行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居民群干的生活补贴。居委会在兴办社区服务业中,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的规定,严禁利用其活动场所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经营活动。
五、不断改善居委会群干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一)每个居委会配备3名专职干部,在职期间享受事业编制待遇,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职工人均月收入水平。由区财政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开支,经费由区街分担。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将居委会办公经费由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增加部分仍按市、区、街分别负担60%、20%、20%的办法执行。家属委员会的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对新建的居委会,从建立之日起除按规定划拨经费外,再由区财政一次性增拨3万元经费,用于居委会的筹建和社区服务、社区管理。
(四)除专职成员外的其他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线,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担。
(五)居委会成员因公负伤,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负担的,由居委会负担;居委会支付有困难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居委会成员因公致残,参照党政机关干部评残办法和条件,由市民政局审批,区人民政府给予抚恤。对在居委会工作时间较长的离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补贴一定的经费。对居委会成员要逐步实行养老保险。
(六)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得低于5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商市规划、房地局制定补建或调整计划,保证1999年底全面达标;家属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拆迁,必须就地还建,还建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应予补足,否则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按每500户无偿提供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交给街道办事处,由居委会使用。凡因将居委会原有办公用房改作它用而致使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1997年底前恢复为办公用房。
(七)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先期介入的原则,及时组建和调整居委会。新建居委会以400户至800户为宜。原有居委会过大或过小可作适当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只要迁入一定户数居住户数一时达不到上述标准,就要提前建立居委会。新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物业管理机构应协助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
六、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
(一)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居委会工作,每年要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居委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工作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督促有关部门负责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
(四)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2.总结交流经验;
3.组织开展先进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成员的评比表彰活动;
4.指导社区服务;
5.组织指导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6.调查了解居委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7.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居委会建设的好坏作为考核街道办事处及主要领导同志工作的重要依据。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指导居委会工作的办法,建立专门会议制度,及时调查了解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关心、爱护居民群干,切实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
(六)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并指导好专项业务的培训和制度建设。同时,各部门又要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
(七)要把创建模范居委会升级达标活动作为促进居委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继续发展下去,该项活动由民政部门按条件考核验收,每年底由市、区、街分别对达标的模范居委会命名表彰。对模范居委会要着重考核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文化、计划生育等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八)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成员的社会政治地位。
(九)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有关的落实措施和实施细则,狠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