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5-5-27
执行日期:2005-5-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 的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基础教育,发展幼儿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坚持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结合。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保障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重视教师的在职学习和进修,表彰和奖励优秀教师。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任教,在待遇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按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障必要的科技投入,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服务网络,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做好科技扶贫。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育科技人才,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和技术承包。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对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人员待遇上给予照顾,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增加资金投入,培养文化人才,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馆、站、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指导业余文艺团体,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认真编写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严禁盗掘古墓和破坏、盗卖文物。保护测量标志。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乡、村地面卫星接收站,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和收视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增加医疗卫生投入,改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加强医药市场、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开办医院。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创造条件,增设体育设施,注重竞技性体育项目,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重视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各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可以确定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适当照顾自治县内人员。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在自治县工作。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不断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每年公历12月20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
“火把节”是彝族人民的传统节日,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