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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5-23

发文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政府

文  号:吉县府办字[2006]62号

发布日期:2006-5-23

执行日期:2006-5-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农村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

  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以院民人数为基准配备:院民在39人以下的配专职工作人员4人(院长、会计、护理员、炊事员);40—49人的配专职工作人员5人(院长、会计、护理员、2个炊事员);50—59人的配工作人员6人(院长、会计、2个护理员、2个炊事员);60人以上配工作人员7人(院长、副院长、会计、2个护理员、2个炊事员)。

  二、人员聘任(用)

  敬老院院长、副院长由县民政部门协同乡镇政府向社会公开选聘,选聘的敬老院院长、副院长应具备的条件是:热爱敬老院工作、政治可靠、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懂经营、善管理、恪尽职守。选聘的敬老院院长、副院长需经县民政部门备案同意,由乡镇政府任命。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会计、护理员、炊事员由乡镇敬老院直接聘用,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工作人员可从院民中产生;工作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发给聘任(用)证书。

  三、人员管理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工作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管理,同时接受县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和县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对敬老院进行工作目标考核。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具体标准由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制定。基础工资由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负担,绩效工资从敬老院院办经济纯收入中解决。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工作不称职的,县民政部门可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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