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触犯刑法的村委会干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依法撤换问题的函

时间:1997-07-02

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厅办函[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7-2

执行日期:1997-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等就村委会干部担任职务期间触犯 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因此,村委会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不应选为或继续担任村委会干部。对已触犯刑法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应当依法撤换。

  二、村委会干部服刑期间,已失去履行其职责的条件,依法撤换村委会干部,有利于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罢免、撤换村委会干部应当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各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对软弱涣散和宗派势力严重的村级组织,要进行整顿,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罢免、撤换村委会干部后,应当及时补选,以保证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