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
文 号:厅办函[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7-2
执行日期:1997-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浙江省宁波市民政局等就村委会干部担任职务期间触犯 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因此,村委会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不应选为或继续担任村委会干部。对已触犯刑法的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应当依法撤换。
二、村委会干部服刑期间,已失去履行其职责的条件,依法撤换村委会干部,有利于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罢免、撤换村委会干部应当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和各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对软弱涣散和宗派势力严重的村级组织,要进行整顿,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罢免、撤换村委会干部后,应当及时补选,以保证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