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5-5-27
执行日期:2005-5-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四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六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帮助州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中,应当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实行自治州津贴。
第六十九条 公历每年4月15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3天。公历每年4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把节”,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