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4-21
执行日期:2006-4-21
生效日期:1900-1-1
(2001年8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