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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通知

时间:2004-10-14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云政办发[2004]211号

发布日期:2004-10-14

执行日期:2004-10-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第11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这两部地方性 的自觉性。二是要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和《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规划,抓好各类普法对象的学习和宣传。三是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活动,组织宣传教育机构和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两部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四是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开展民族团结月、团结周、团结日活动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使《实施办法》和《条例》深入人心,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进我省民族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关键是要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完善,把两部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要根据《实施办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配套措施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意愿,最大限度的满足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要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为核心,重点解决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殊困难,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逐步建立符合云南省情和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有效行使自治权或自主权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纳入“十一五”计划,认真制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扶持力度的中长期规划。在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涉及本部门相关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办法》和《条例》顺利实施

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是确保《实施办法》和《条例》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贯彻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民族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实施办法》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条例》,是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扎扎实实抓好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推动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我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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