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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支持工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4-1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乌政办[2006]89

发布日期:2006-4-10

执行日期:2006-4-10

生效日期:1900-1-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支持工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支持工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社会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 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关心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给予经费和办公场所方面的支持,尽力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要把建设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列入本单位整体建设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同时,要为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提供经费。

  六、支持工会继续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

  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从完善制度入手,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过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制度,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要接受工会对劳动监察和劳动法律贯彻情况的群众性监督工作,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特别要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要尊重和支持工会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等工作时,要邀请工会组织参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支持工会在维护职工群众收入分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推动企业与职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七、进一步支持工会完善帮扶制度与劳模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送温暖和扶贫帮困活动,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支持工会做好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以及职工互助保障等活动。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模待遇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劳模疗养、休养制度及健康体检制度,对困难劳模要依据政策予以及时补助。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各地可委托工会去做,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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