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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时间:2000-05-26

发文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5-26

执行日期:2000-5-2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城镇管理,改善城镇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各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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