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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11-22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5]197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执行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 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六、进一步完善工会帮扶体系和劳模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大力支持工会举办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待遇上从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模待遇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劳模疗养、休养制度,逐步建立劳模健康体检制度。对因收入水平低、患病负担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较大的劳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各地可委托工会去做,以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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