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皖政办[2005]60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执行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制度上保障各级政府与工会的协调与沟通
(一)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我省各级工会认真履行职责,在团结引导职工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把宣传贯彻《工会法》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一项依据,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政〔2003〕17号)要求,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帮助工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会议上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要建立贯彻落实《工会法》、《实施办法》督查制度,把支持工会工作落到实处。
二、支持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要根据有关 责任。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都要建立工会组织。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督促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依法足额拨交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依法保护工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八)重视和支持工会发展服务于职工的事业。要把工会干校、工人文化宫、职工疗养院、休养院纳入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帮助和支持工会兴办的文化宫、俱乐部开展活动。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积极开展各类职工文体活动。
(九)积极支持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十)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在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职工要给予表彰和鼓励。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积极落实劳模各项待遇。
(十一)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