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11-8
执行日期:2005-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实行代扣、代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 院强制执行。
七、检查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残联、财政、人事、地税、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