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河府[2005]88号
发布日期:2005-11-4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核发。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同级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协调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府办[200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