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奉贤区人民政府
文 号:沪奉府[2005]107号
发布日期:2005-10-9
执行日期:2005-10-9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爱,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优待老年人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年工作的政策 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
十四、为满足全区老年人开展老年教育、老年文艺、老年体育等活动需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区级老年活动经费从2006年起,根据全区老年人人数,按每人每年8元标准提取,各镇(开发区)也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作适当提高。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将老年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积极支持、指导基层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类老年(协会)组织开展工作。并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奉贤户籍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