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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议

时间:1999-04-08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4-8

执行日期:1999-4-8

生效日期:1900-1-1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开展个案监督。要认真开展对选举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考核"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推行执法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克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重视和加强全社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认真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工作。要认真总结普法教育的经验,不断坚持普法教育,认真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地方依法治理和行业依法治理。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干部、群众进行深入持久的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干部、司法、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以及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法用法的基本制度。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水平,为广大干部群众作出表率。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要把宣传依法治区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对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宣传严格依法办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宣传地方和单位依法治理的成效和经验,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在依法治区中的正确导向作用。

  六、切实加强依法治区的组织领导。加强领导是实行依法治区的组织保证。全区各地、各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依法治区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依法治区工作的具体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促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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