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沪府办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2005-9-27
执行日期:2005-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施行以来,各区县、各部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本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支持工会在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人才强市战略、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等工作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立功竞赛,以及职工科技创新等活动。
(二)支持工会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搞好劳模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切实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
(三)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监督企业执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保证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四)支持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共同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建设。
二、健全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一)不断拓宽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建立和完善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大对劳动 、中介公司等"两新"组织中组建工会,对阻挠组建工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理。
(二)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已经合并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予以纠正。
(三)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建立总工会的试点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
(四)支持工会在新形势下对组织管理体制的探索,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改变、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要帮助工会进一步扩大对产业工会指导服务的职能,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工会。
(五)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协助工会加大对新经济组织及劳务人员的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管理经费,使工会经费更好地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支持工会开展就业援助和帮困送温暖工作,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建立健全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帮扶机构。支持工会举办服务职工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工会建立企业内部职工医疗帮困救助机制,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